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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星写作网-益智录
益智录

作者:解鉴

类型:鬼怪神魔

卷之七 张春娇

发布时间:2023/9/11 15:49:04
    吉恒,浙江人,余忘其郡邑。与同村舒善之妻常氏有私。无赖棍徒王五知之,因屡托故诣氏家,以言挑之;氏曲拒不应。五瞰吉之往也而尾之,遇男女于床,常不能拒,听五狂氵㸒而去。嗣五窥舒不家,辄诣舒家,与常同寝处。五以女屡念吉恒,兼畏夫知,时怏怏不乐,因思杀舒善移祸吉恒,而独私于女。吉恒一夜被贼窃去布履一双,小衣一件。吉当报窃于官。不几日,舒被贼杀于家,而贼遗有衣履。常氏视之,乃吉恒物,因控吉。官问吉曰:“是汝之衣履也?”吉曰:“然。”官曰:“然则舒某实汝杀之无疑。”吉曰:“衣履系某日被贼窃去,身已呈明在案。”官曰:“汝素所常用者,止此衣履乎?”吉曰:“不止此。”官曰:“既不止此,则贼所窃者必非此。”吉力言其是,官怒,刑之。吉不服,官再刑之。吉畏刑诬认。自分上无父兄,他无亲族,鸣冤无人,决无生理。

    先是,吉订远村张秉钧之女春娇为妻。张固刁生,张卒,吉嫌其家贫,驰书退婚,而与金某结姻,亦未过门。吉恒之退亲也,春娇虽有老母在,亦无能为,听之而已。嗣有为春娇提亲者,母商之,娇曰:“吉家虽不情,女不可不义,将终身伴母,至死不变。”言及此,母女俱哭。邻女闻之,过以相劝曰:“吾适从婆家来,正欲语其事。如闻吾言,汝母女将有欲哭而不能者,盖幸得吉家退亲,不然,亦为望门寡之女。”母愕然,收涕问故。邻女曰:“吉杀人,不日将处斩偿人命。”女母曰:“愿闻其详。”曰:“吾家与吉某比邻,拙夫亦与之甚相好,其事之委曲备悉。”遂历历言之。春娇曰:“其证据供判亦知之否?”邻女曰:“亦知其大略。”复一一向春娇言之。春娇跌足曰:“此戴盆之冤,无由得见天日。可怜,可怜!”春娇由是不理针黹,端坐如痴,若是数日。忽外出,涂面男装,散发掩其耳目,如疯魔云游道,诸日在吉恒邻近庄村盘桓。一日遇雨,宿于局赌场中,而在场中宿者,先有二人。春娇铺设于地,倚壁趺坐。其一人曰:“仙长坐寝乎?”娇答曰:“时常如是。”未几,其人酣睡,鼻息如雷,忽自言曰:“吉恒之衣履,实王五赂吾窃取,而即以此为杀人之据。冤哉,冤哉!”俄,复自言如是。娇曰:“梦语若此,倘被吉恒之亲友闻之,为祸非轻。”彼一人曰:“是也。渠名孙清,吾周泰。吾二人极相契,屡屡劝之,乃渠梦语不自知,无可如何。祈仙长谨言,勿为他人道。”娇曰:“吾出家人不管如许闲事。不知所谓王五者果何如人?”周泰曰:“渠祖居是庄东首,庄之首家。”娇闻之暗喜,黎明而去。复改装,投媒媪家,托言遭继母之变逃出,闻王五家欲佣使婢,肯为说合,愿以一月工价为谢。媪喜,导之去。娇聪敏,上下俱喜。数日后,五举家月下闲谈,娇伪仆,俄而跃起,大言曰:“我与子无仇,胡为杀我?将杀汝以偿吾命。”五家人曰:“子为谁?”娇曰:“吾舒善也。”五闻之大惧,伪曰:“吾本欲杀吉恒,误杀子。”娇曰:“吾亦知之。可自书误杀之故,封固,明晚同金银百锭、白钱百搭焚之,我即去。”五应诺,娇复仆。既醒,五问之,娇曰:“适所言,吾悉记忆,实如有人教我言,而我不得不言。”五信之。临焚时,娇窥五他顾,藏其纸封而止焚纸锞。五以冥冤已解,无他虞。娇乘间逃归。母问所往,娇曰:“母勿究。女将为姓吉者伸大冤矣。”

    道光丙午,适诸城刘燕庭廉访赴浙江臬司任。入浙界,有女子拦舆喊冤。廉访至驿舍,呼女问之。女言“民女张春娇,代夫吉恒明冤”。廉访曰:“汝家与吉姓结姻几年矣?”娇答以“自幼”。廉访难之曰:“尚未过门,不宜称之以夫,亦不宜含羞出头代为伸理。”春娇曰:“吉恒上无父兄,他无至戚,氏不代伸,致使含冤以死,殊属可悯,亦凡为民上者所不忍也。且氏自幼订吉为夫,吉死则氏无夫,岂可以羞惭小节坐视夫死,自贻终身之忧?”廉访韪其言,因问:“汝夫何冤?”娇曰:“误陷杀人,严刑逼招。”言已,呈呈。其呈词所载,大略言杀人样式不符,供言酒后忘之;凶器无有,供言遗失于路,明系畏刑伪服;衣履毫无血迹,明系凶身按据移祸云云。廉访阅毕曰:“此呈何人代作?”娇答以“亲笔”。笔迹不爽,不胜惊喜。驿舍正在春娇居邑内,喊禀时县邑亦在旁,廉访以呈授之曰:“视女所控实否?”尹阅之曰:“是实。”廉访曰:“所控是实,则吉恒负屈,以莫须有之事论辟,草菅人命,恶在为民父母!”尹曰:“衣履实吉恒之物。”春娇曰:“衣履是孙清所窃,舒善实王五所杀。祈将王五等传至,氏与对质,真情自见。”廉访问其故,娇将孙清梦语、王五畏鬼大略述之。廉访喜甚,谓县尹曰:“明日务将人犯传齐,吾将亲问之。”尹唯唯而去。次日,尹带人犯到驿舍,廉访问周泰曰:“孙清梦言王五赂使窃吉恒衣履,汝闻诸乎?”泰曰:“未也。”春娇曰:“孙清梦语之夜,投宿者有云游疯魔道否?”泰曰:“有之。”娇曰:“即吾伪为也。”遂将遇雨借宿,依壁坐寝,及一切问答之言,一一详复之,泰不能支。廉访谓清曰:“衣履既给王五,杀人者必五矣?”清答以不知。问王五,王五谓衣履亦被贼人窃去,坚不认杀人事。春娇曰:“畏鬼索命、伪认误杀者,非汝耶?”五曰:“未有也。”春娇复曰:“自书误杀之故,深夜同纸锞焚之,其事犹虚耶?”五曰:“亦未有之事也。”春娇曰:“汝所书之字犹在,犹不足为据与?”五曰:“其字安在?”娇举以示五,五夺而吞之。廉访大惊,暗惜春娇疏虞。春娇笑曰:“知汝无赖,故以伪者示汝,真笔尚在吾手。”遂起身呈于廉访。王五谓春娇曰:“吉恒既退婚,情意已绝。汝出头代控,费此苦心,以冀复为吉姓妇,何无耻如是!”春娇曰:“前既结姻,自不宜等于路人。渠退婚,渠既不仁;吾复幸其得罪,恬然他适,坐视不救,是吾复不义。人而不义,则与禽兽无择,岂可以无耻律之?”廉访曰:“勿斗口。”谓王五曰:“现有汝自书之字作据,应无他说。”五遂吐实。各画供毕,廉访谓县尹曰:“此案已定,可照详府司。吉恒负屈,当急释归。”尹唯唯。复问春娇曰:“吉恒果退婚耶?”娇泣述之,且曰:“氏誓日伴寡母居,终身不出庭户。忽闻渠蒙不白之冤,伏思渠他无亲属,不得已含羞代伸。至于退婚之说,他人不言,决不令大人闻之。”廉访叹曰:“真义女也。”遂嘱县尹曰:“当令吉恒先娶此女。”尹应诺。春娇曰:“免费父母清心。氏誓终身不见吉恒面。”廉访问女伴,娇曰:“老母。现在廨外。”遣人呼之,面给白金百两,为女奁资。令县尹赁车马送之。

    吉恒之得释而归也,念春娇再造之恩,兼遵县嘱,烦人通嫁娶期。张室不受,反覆之,无成说。吉母乃率吉恒同媒媪亲诣张室。媒媪曰:“吉母来矣。”娇敬礼不避。吉母令吉恒长跪,娇不礼。吉母曰:“祈义女宽量,恕小儿无知之罪!”娇不语。吉母复言之。娇曰:“大难已过,无需贫家女矣。”复不语。吉母曰:“勿谓此,以重老身母子之愆。”娇曰:“已有金家福厚之女奉事,夫何求?”吉曰:“如得金诺,愿与金绝。”娇曰:“岂有是理。贫可拒,富不可拒。”吉母惭,屈膝而跪。娇亦跪,曰:“母家清贫如昔,恐贤郎嫌贫之心未泯。”吉母曰:“吾儿绝处逢生,全赖鼎力。若复生异心,毫无天良矣!”娇曰:“若然,愿从母命。”母喜,相携俱起,订于归之期而还。

    虚白道人曰:奇哉,春娇!当吉恒退婚之后,而不忍他适,可谓节矣;闻吉恒之难,而舍身拯救,可谓仁矣;暗访害人之贼,曲控吉恒之冤,可谓智矣;口不道退婚之恨,心不忘结亲之由,可谓有礼矣。卓绝义女,不独有千古哉!

    事奇文奇,视《剑侠传》中聂隐娘、红线辈,故自胜之。马竹吾

    吉恒无行,乃竟得此义妇。武仲绍

    此奇女可入《无双谱》。上元李谕谨注

目录(共121章)


  • 卷之一 何福
  • 卷之二 某伟
  • 卷之二 于媪
  • 卷之二 李义
  • 卷之二 应富有
  • 卷之二 宋蕙娘
  • 卷之二 顾道全
  • 卷之二 张清
  • 卷之二 金瑞
  • 卷之三 苏玉真
  • 卷之三 义狼
  • 卷之三 姚五官
  • 卷之三 瑞红
  • 卷之三 贺举人
  • 卷之三 聂文焕
  • 卷之三 福德会馆
  • 卷之三 杨彩云
  • 卷之三 赵阁老
  • 卷之三 琼华岛
  • 卷之三 杜仲
  • 卷之三 隗士杰
  • 卷之四 散花天女(稿本作“散花仙女”)
  • 卷之四 狗冢坡(稿本作“义犬”)
  • 卷之四 节烈女
  • 卷之四 牛鬼
  • 卷之四 华月娘
  • 卷之四 江氏
  • 卷之四 方太史(稿本作“方安仁”)
  • 卷之四 李智
  • 卷之四 人狐换亲(稿本作“许怀芳”)
  • 卷之四 伍丽娘
  • 卷之四 谷一穗
  • 卷之五 翠玉
  • 卷之五 刘翁
  • 卷之五 林闺英
  • 卷之五 胡二姐
  • 卷之五 某公子
  • 卷之五 白猿
  • 卷之五 某乙
  • 卷之五 阿娇
  • 卷之五 义鬼
  • 卷之五 碧玉
  • 卷之五 请乩
  • 卷之五 来生债
  • 卷之五 旱脚鱼
  • 卷之五 潘泽沅
  • 卷之六 秦丽娟
  • 卷之六 詹如仙
  • 卷之六 崔洁
  • 卷之六 牛偿债(稿本作“常山某”)
  • 卷之六 冯官屯(稿本作“田思义”)
  • 卷之七 月仙
  • 卷之七 路案
  • 卷之七 巩生
  • 卷之七 毕成
  • 卷之七 虚娘
  • 卷之七 水母三娘
  • 卷之七 琼仙
  • 卷之七 张春娇
  • 卷之七 章邑生
  • 卷之七 王威
  • 卷之七 陇州三案
  • 卷之七 王富段成
  • 卷之八 顾清高
  • 卷之八 江在新
  • 卷之八 美人
  • 卷之八 某邑案
  • 卷之八 瑞雪
  • 卷之八 赵诚
  • 卷之八 恶梦
  • 卷之八 许翠娥
  • 卷之八 齐氏
  • 卷之八 矫娘
  • 卷之八 牛子良
  • 卷之九 苏成
  • 卷之九 颜星丽
  • 卷之九 太原娼(稿本作“封云”)
  • 卷之九 贺梦龄
  • 卷之十 耿如梅
  • 卷之十 林芳
  • 卷之十 李司训
  • 卷之十 鸦片烟
  • 卷之十一 蒋廉
  • 卷之十一 余母
  • 卷之十一 合欢头
  • 卷之十一 严三凤
  • 卷之十一 董二晕
  • 卷之十一 龙真穴的
  • 卷之十一 绛云
  • 卷之十一 开癞
  • 卷之十一 带产出继
  • 卷之十一 鬼狐遗方
  • 卷之十一 查修文
  • 附录一:跋中圭书
  • 附录一:序张葆諴
  • 附录一:序杜乔羽
  • 附录一:序李佐贤
  • 附录一:序黄琴轩
  • 附录一:序吴炳荣
  • 附录一:序侯功震
  • 附录一:序尹述
  • 附录一:序郑锡麟
  • 附录一:序孙官云
  • 附录一:序杨福祺
  • 附录一:序汪仲洵
  • 附录一:序王廷槐
  • 附录一:序谭金诏
  • 附录一:序王履中
  • 附录一:序李恩寿
  • 附录一:序侯维垣
  • 附录一:题辞十章盖防如
  • 附录一:题辞六章马国翰
  • 附录一:题辞侯仲霖
  • 附录一:题词余澐
  • 附录一:题词二章蔡庆元
  • 附录一:题词二章梁健
  • 附录一:改烟雨楼志异元序宋翘
  • 附录一:刻《烟雨楼续聊斋志异》改本例言宋翘
  • 附录一:序何毓福
  • 附录二:稿本所存原《益智录》目录
  • 附录二:整理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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