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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看古代女子的不公待遇

2017/7/10 10:52:425020 个作者有用

  一、缠足

  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装饰陋习。其具体做法是用一条狭长的布袋,将妇女的足踝紧紧缚住,从而使肌骨变态,脚形纤小屈曲,以符合当时的审美观。

  在缠足时代,绝大多数妇女大约从四、五岁起便开始裹脚,一直到成年之后,骨骼定型,方能将布带解开;也有终身缠裹,直到老死之日。

  缠足的起源

  始于隋说

  缠足始于隋,也源自民间传说。

  相传隋炀帝东游江都时,征选百名美女为其拉纤。

  一个名叫吴月娘的女子被选中。她痛恨炀帝暴虐,便让做铁匠的父亲打制了一把长三寸、宽一寸的莲瓣小刀,并用长布把刀裹在脚底下,同时也尽量把脚裹小。然后又在鞋底上刻了一朵莲花,走路时一步印出一朵漂亮的莲花。

  隋炀帝见后龙心大悦,召她近身,想玩赏她的小脚。吴月娘慢慢地解开裹脚布,突然抽出莲瓣刀向隋炀帝刺去。

  隋炀帝连忙闪过,但手臂已被刺伤。吴月娘见行刺不成,便投河自尽了。

  事后,隋炀帝下旨:日后选美,无论女子如何美丽,“裹足女子一律不选”。

  但民间女子为纪念月娘,便纷纷裹起脚来。至此,女子裹脚之风日盛。

  始于五代说

  缠足始于五代之说,则是源自南唐李后主的嫔妃窅娘美丽多才,能歌善舞。

  李后主专门制作了高六尺的金莲,用珠宝绸带缨络装饰,命窅娘以帛缠足,使脚纤小屈上作新月状,再穿上素袜在莲花台上翩翩起舞,从而使舞姿更加优美。

  始于北宋说

  一些学者经研究指出,中国古代女子缠足兴起于北宋,五代以前中国女子是不缠足的。

  宋代诗人苏东坡曾专门做《菩萨蛮》一词,咏叹缠足。“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这也可称之为中国诗词史上专咏缠足的第一首词。

  应该看到,缠足诗的写作是以缠足习俗的出现为依存条件的,这说明,宋代确已出现缠足习俗。

  到南宋时,妇女缠足已比较多见,甚至南宋末年时,“小脚”已成为妇女的通称。但在南宋时代,妇女缠足还并不普及,缠足者主要限于上层社会,在社会观念上缠足尚未达到人人接受的地步。

  同时,缠足的风俗是由北方传到南方的,大约是在宋室南迁之时。

  宋代的缠足与后世的三寸金莲有所区别。

  据史籍记载,宋代的缠足是把脚裹得“纤直”但不弓弯,当时称为“快上马”。

  所用鞋子被称为“错到底”,其鞋底尖锐,由二色合成。

  这种缠足鞋的实物已在考古中有所发现。

  从考古发现的实物推测,穿这种鞋所缠裹出来的小脚要比后来的大。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建元之后,他们本来不缠足,但并不反对汉人的缠足习惯,相反还持赞赏的态度。

  这样,使得元代的缠足之风继续发展,元代末年甚至出现了以不缠足为耻的观念。

  元代妇女缠足继续向纤小的方向发展,但这时不缠足者仍很多,特别是南方江浙、岭南地区。明代,妇女缠足之风进入兴盛时期,并在各地迅速发展。明末张献忠进占四川时,大刖妇女小脚,及至堆积成山,名曰金莲峰,可见四川地区妇女缠足之盛。

  这时期,对裹足的形状也有了一定的要求,女子小脚不但要小,要缩至三寸,而且还要弓,要裹成角黍形状等种种讲究。

  满清入关后,为了更好的便于统治,推行血腥的“剃发易服”法令,“留法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强迫汉人穿着满式服装,改用满式发型,并以此作为汉人归顺的标志,其中包括禁止汉族妇女缠足,并禁止满族女子效法汉人缠足。

  所以,清朝统治者禁止妇女缠足并非为了汉族妇女的健康,而是和“剃发易服”一样仅仅是为了改变汉人的习俗,更好的统治汉人,并防止满人汉化。

  清朝统治者以血腥手段推行剃发令的同时,就深深地埋下了民族仇恨的种子,在民族问题上,缠足和服装、辫发、民族身份密切相关。

  清代汉人对缠足之风的发扬光大,其实就是一种抵抗满清保持汉族“气节”的努力,具有反清的意义,可惜这是建立在残害女性的基础上,令人遗憾。

  妇女缠足在清代可谓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

  甚至远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数民族也染上了缠足习俗。

  与此同时,女子小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与关注。

  这一时期,脚的形状、大小成了评判女子美与丑的重要标准,作为一个女人,是否缠足,缠得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她个人的终身大事。

  在当时,社会各阶层的人娶妻,都以女子大脚为耻,小脚为荣。“三寸金莲”之说深入人心,甚至还有裹至不到三寸的。以至出现女子因脚太小行动不便,进进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而且这样的女子在当时还挺受欢迎的。

  小脚称“金莲”

  有学者认为,小脚之所以称之为金莲,应该从佛教文化中的莲花方面加以考察。

  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在佛门中被视为清净高洁的象征。佛教传入中国后,莲花作为一种美好、高洁、珍贵、吉祥的象征也随之传入中国,并为中国百姓所接受。

  故而以莲花来称妇女小脚当属一种美称是无疑的。

  另外,在佛教艺术中,菩萨多是赤着脚站在莲花上的,这可能也是把莲花与女子小脚联系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什么要在“莲”前加一个“金”字呢,这又是出于中国人传统的语言习惯。

  中国人喜欢以“金”修饰贵重或美好事物,如“金口”、“金睛”、“金銮殿”等。

  在以小脚为贵的缠足时代,在“莲”字旁加一“金”字而成为“金莲”,当也属一种表示珍贵的美称。因此,后来的小脚迷们往往又根据大小再来细分贵贱美丑,以三寸之内者为金莲,以四寸之内者为银莲,以大于四寸者为铁莲。

  于是言及金莲势必三寸,即所谓三寸金莲。后来金莲也被用来泛指缠足鞋,金莲成了小脚的代名词。

  社会根源

  缠足,是一种摧残肢体正常发育的行为。

  缠足的女子要从幼年开始裹束自己的脚,慢慢地拗折足部骨骼,使之畸形。

  缠足后的一双小脚,不仅在实际生活中有种种不便,而且在整个裹脚过程中,妇女要承受极大的伤残痛苦。

  这种毫无实际效用,又使承受者极端痛苦的事,普遍流行,成为社会风俗,绵绵数百年。

  究其原因,大致有四:

  其一:有利于把妇女禁锢在闺阁之中,对她们的活动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制,以符合“三从四德”的礼教,从而达到按男子的欲望独占其贞操的目的。

  其二:由此引起妇女本身体态和性生理等变化,从而更好地承当延嗣后代的生育工具。

  因为缠足以后,足的形状成为畸形,当足部接触地面时,全身的重量集中于踵部。

  也就是说,缠足后的女子是用踵部走路的,因此,每走一部,就会牵动腰髋部

  长此以往,使妇女的腰髋部发达,影响骨盆,那么,对妇女的性以及生育都有影响。

  其三:统治者的意志对天下百姓的影响,而并未折骨缠裹,使脚弯成弓型。裹脚的起源就与统治者相关。

  据说裹脚是起源于那位吟唱“春花秋月何时了”的南唐后主李煜,他的嫔妃们用布把脚缠成新月形,在用黄金做成的莲花上跳舞,李后主认为这是至美,于是后宫中就开始缠足,后来又流传到民间。

  到了清朝,由于民族因素,清朝皇帝禁止缠足反而受到民间的抵制。

  其四:封建士大夫病态的审美观使然。

  许多封建文人士大夫视女人如玩物,病态审美,赏玩小脚成为癖好。明清时代的文人有许多咏小脚的浓词艳句。

  文人对社会风俗的影响,使古代妇女很注重头饰,然后就脚了,成语“品头论足”、“品头题足”都有议论妇女的容貌体态的含义,头和足,成为文化人眼里女性美的一个重要标准。

  文化人有很多对小脚的赞美之词,什么“金莲”、“三寸金莲”、“香钩”等等,都是文化人赋予小脚的赞美之词,苏东坡《菩萨蛮》咏足词云“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甚至还制定出了小脚美的七个标准:瘦、小、 尖、 弯、 香、 软、 正,又总结出了小脚的“七美”:形、质、资、神、肥、软、秀,真是博大精深。

  解放缠足

  道光年间(公元1821),由外国人开办的耶稣教会发起天足运动。“长老会后学”的史子武编着《劝入脚图说》是第一部宣传放足大众性读术,于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由上海书局石印出版(这部宣传放足大众性读物。不过当时的中国人对外国人的教会非常抵制,所以,这本读书虽然蔚为先声,却影响不大)。

  这一时期由于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的大力倡导,在上海、广东相继成立“天足会”,一时间四方响应。

  辛亥革命后,各地方政府采取种种具体措施实行“放足”。提出口号“不要小脚女为妻”,马路上树立“二十五岁以下小足女子,不准在马路上行走”,向缠足女子征收“小脚捐”等方式促使女子脚之解放。渐渐使缠足陋习走向绝迹。

  史料记述:民国以前,妇女从五六岁开始用布缠足,使足只能拇指伸直,其余四指卷附于前脚掌,两足成锥形。以小脚为美,有“三寸金莲”之称。童年缠足痛苦难忍,长大一生走路摇摆,干不了重体力活。民国后提倡放足,逐渐绝迹。——引自《肃宁县志》

  二、三从四德

  “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的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的进行的规范要求。

  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分工

  “内外有别”是传统社会对两性最重要的规范。表现在:

  (1)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户)门”为界的“男外女内”——男人在外面从政、打仗、服役、种地、打猎、经商等

  女人在家内“主中馈(主持饭食酒浆等家务)”、务蚕织,生儿育女、孝敬公婆等。

  在上层阶级,“外”事是指主持、参与政事军事(也叫“公事”、“大事”),这是男性贵族官僚的特权,妇女不许涉猎,违反了就是“牝鸡司晨,惟家之索”(母鸡打鸣,是家国的不祥之兆)。

  在下层,农耕社会小农的典型劳动分工就是男耕女织(如牛郎织女的传说)。

  这种对男女位置和分工的划分,就形成了在居处、活动、交往、行为等日常生活中的内外障隔——“男主外,女主内”,“男女授受不亲”,“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礼教。

  (2)家庭组织的内外区分正好与位置、分工的分别相反男内女外,男主女从等

  家庭是两性关系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婚姻是组成家庭的手段和过程。

  婚姻家庭组建的原则是男为内、女为外——以“利内”为目的,就是要利于男方家庭的传宗接代、和睦兴旺。

  女方的亲属叫“外戚”,又说生个闺女是“外人”,就由此而来。

  婚姻家庭制度习俗是男主、女从——实行男婚女嫁、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做法是男子成年后娶妻生子(特别是必由己出的儿子)以继世传宗;已婚妇女必须住在夫家,家庭亲属的身份是按照丈夫的名分、辈分决定的。

  夫妇人数不均衡,规定上层男子除了一名正(嫡)妻(俗称“大老婆”)还可以娶若干个妾,如周代礼制规定天子一次娶12女,诸侯9,大夫以下递减。

  秦朝开始规定了后妃的等级人数,后代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定制,但历代帝王往往突破,佳丽三千,宫嫔多以万计。官僚也有纳妾的特权。

  平民限制纳妾,明代规定40岁无子才可娶妾。

  影响

  有明文规定的“内外有别”始于西周。

  周灭商,建立了第一个血缘贵族统治的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等的制度文明,史称“周公制礼”。

  权位和分配和继承需要确定贵族男子本位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组织上的保证,划分男女分工位置以排除妇女在政治和军事活动的参与,叫妇女退回家庭。男女内外有别的制度习俗形成了。

  内外有别的意义不在于“分”与“别”,而在于男性外部空间和职分是无限的、开放的、重要的和有发展潜力的,而妇女的内部空间是有限的、封闭的、循环的和被贬低的。

  婚姻家庭也是内(男)本外(女)末、男主女从。“内外有别”成了了维护父家长制、决定对妇女的“三从四德”等一系列的规条的依据,是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基础并得以延续的根源。

  未嫁从父

  “三从”道德从丧服制演化为人际间的主宰服从关系,与汉代倡导的“三纲”相对应——家庭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推广到性别关系上就是“从父”、“从夫”。

  “从”有多重含义——听从、随从、服从、跟从等意思。被要求遵从三从道德的妇女不能自专、自主,必须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做到为女孝,为妻贤,为母良。

  “未嫁从父”就是要求没有出嫁的“在室女”听从父家长的话,“不违父命”就是“事亲孝”。

  女儿孝顺,除了日常生活照顾周到,还要在父亲遇危难时挺身而出,像西汉文帝时淳于缇萦说服文帝废除肉刑,使父亲免于罪;东汉曹娥为救落水的父亲被淹死。

  在终身婚姻大事要听从“父母之命”也是“从”和孝的表现。

  既嫁从夫

  “既嫁从夫”就是要求出嫁为人妻的妇女随从、服从、跟从丈夫。

  “从夫”从女子出嫁就开始了,迎娶的仪式是“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从此始”;母亲叮嘱女儿“无违夫子”。

  到夫家,按照丈夫的辈分、名分得到亲属称谓(如子媳、娣姒、婶、嫂等)。

  妻子视丈夫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违”,必须顺从、敬重丈夫,夫唱妇随。

  妻妇还需代丈夫行孝侍奉公婆日常生活,还要为丈夫生儿育女,“相夫教子”从宋代以来成为对妇女最重要的职责。

  “从夫”还有对丈夫忠诚不贰,保持贞操,丈夫死后不事二夫,甚至殉夫。

  夫死从子

  在“三从”中,唯有“夫死从子”令人费解,因为儒家伦理中有“尊母孝母”的传统,母亲对儿子拥有相当的权力。但礼教又规定:“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对于死去丈夫的寡妇来说,“从子”就是“从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节不嫁,还要含辛茹苦地抚养儿子长大,对作为一家之长的儿子遵从,重大事情由儿子做主。

  四德演化

  “四德”最初是对宫廷妇女的四种必备的修养——德行(德)、言辞(言)、容貌(容)、技艺(功)的培训和修养,包括了传统“妇学”四项教育内容,所以儒家称作“四教”,又叫“四行”。

  本起源于宫廷妇女教育,属于“阴礼”(妇女遵守的礼仪)、“阴职”(妇女担负的职责),不久扩展到上层家庭对承担妇女角色的修养。

  女孩十岁,就在家里接受女师教育——教给“婉娩听从”(德、言、容,柔顺听话)、执麻橐(纺搓麻线,古代衣服多以麻、葛、丝为原料)、治丝茧、织布制衣,学习准备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功,纺织、缝纫、备饭食酒浆等)。

  出嫁之前三个月,宗族请女师对女子培训,“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培训完成之后,还要举行祭祀仪式,以成“妇顺”。可见,“四德”是为“三从”道德服务的。

  “四德”后来泛化为对所有妇女的要求。按照郑玄的解释是:“妇德谓贞顺,妇言谓辞令,妇容谓婉娩,妇功谓丝橐。”后代一直不断在做出新的解释。

  妇德

  “妇德”是女教妇学中最重要的一项,郑玄所说的“贞顺”是妇德的核心。

  “贞”是坚守节操,守身如玉,对丈夫忠诚不贰;“顺”就是《礼记》中说的“婉娩听从”,对公婆、丈夫甚至对家族所有人谦恭有礼。

  汉代女教家班昭在《女诫》具体指出:做到“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就是具备了妇德。

  到了清末,以兰鼎元《女学》为代表的女教书中,“妇德”标准更加具体繁细,对妇女在不同情境、不同角色中都有详细的规范。

  妇言

  礼教对妇女的言辞方面的规定,最初是出于害怕“利口覆家邦”(能言善辩的女人会颠覆国家)。

  郑玄对“妇言”的解释是“辞令”,也就是善于应对,说话得体的意思。

  班昭认为只要说话时考虑言辞是否恰当,不恶言伤人,不抢话、不多言,不使人讨厌就行了。

  大家族最恨妇女之间言辞挑拨离间家庭成员不和,多嘴多舌、说话喋喋不休的妇女要受到惩罚。

  蓝鼎元《女学》对“妇言”做了具体的正面引导,说“妇言不贵多,而贵当(恰当)”,各种场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言辞,如勉励丈夫、教训孩子、委婉劝谏、明志守礼、表现贤智、免于灾祸……都需要运用恰当的言辞来达到预期目的。所以,“妇言”又需要智慧和知识修养。

  妇容

  儒家对妇女的容貌修饰有特殊的标准,孔子主张重德轻色,要丈夫对妻子“贤贤易色”,就是看中妻妇的品德代替重视美色;而对妇女容仪的要求是重质朴去修饰,而“冶容”近乎“诲淫”(刻意修饰打扮等于引诱男人性情之欲)。

  郑玄对妇容的解释是“婉娩”,就是温顺柔和的神态表情。

  班昭认为妇容不是指颜色美丽,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勤于洒扫,服饰整洁、按时沐浴、讲究卫生就符合妇容标准了。

  蓝鼎元对妇容的要求侧重不同场合的实用性,“妇容,贵端庄敬一,婉娩因时”,又细分为“事亲”、“敬夫”之容要柔顺恭敬,有妊(怀孕)之容要端庄,居丧之容要悲哀有节,避乱之容要镇定自若,不失容度,必要时需义无返顾死烈殉节等等具体规

  妇功

  妇学四德中的“妇功”就是指妇女从事的劳动与工作。

  性别分工是男主外事,女主内事,所以“妇功”几千年的标准没有大变化——维持生活衣食之需的采桑养蚕、纺绩织作,务中馈、备酒浆;还要奉养公婆、丈夫,生养孩子,招待宾客;另有重要的工作准备祭祀的用品和协助祭祀等。

  从家庭需要出发,巧媳妇历来受到赞誉,“懒”和“笨”的妇女是受谴责和嘲弄的对象。

  蓝鼎元还分出先后顺序和目的,说“妇功,先蚕织,次中馈;为奉养,为祭祀——各执其劳而终之以学问……”

  事实上,妇女承担的妇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续的重要保证,也是历代国家赋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古有“一夫不耕天下为之饥,一妇不织天下为之寒”的成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指出妇女昼作夜集,每月相当于45个劳动日,比男人要辛苦。

  小结

  对“三从四德”,首先应该看到,这些对妇女的要求规范是特定时代、出于某种需要产生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也有一些变化。

  在周代父权制婚姻家庭建立、男女内外尊卑界限明确规定之后,才有了要求妇女从父、从夫、从子,即家庭的女性角色服从男性的“三从”道德规范。

  而“四德”是女性实践“三从”道德目标必须具备的礼仪、风度修养和操作技术,也就是要妇女既顺从又能干。

  “三从”道德的教戒劝誉、“四德”修养的提倡培训,和“七出”条规的威吓惩罚交互作用,逐渐规训出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传统妇女之“美德”。

  随着时代的推移,父权对妇女的控制逐渐让位于夫权,夫家利益高于父家的利益,对妇女更强调服从、缄默和牺牲,条规也更加具体繁细,妇女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更多。

  但也应该看到,“三从四德”在儒家整体文化框架下,本身充斥着矛盾,如强调“从父”时,也需要听从母亲;强调从夫,妻子也“与夫齐等”。特别是“孝文化”的提倡,儿子对母亲特别对寡母的尊孝,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

  至于“四德”,重视妇女品德仪表言辞修养,今天如能代之以以时代新内容(如“德”重在文明礼貌修养,“言”、“功”重在才能和创造性的培养,“容”适当注重修饰而不刻意化装美容等),也颇有借鉴之处。

  三、守节

  旧时指不改变节操,特指妇女受封建宗法的强制或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在丈夫死后不再结婚或未婚夫死后终身不结婚。

  夫死后,立志不嫁,坚守贞操,抚育子女,直到老死就是守节的行为,这样的妇女称为“节妇”。

  儒家礼教对妇女“从一而终”的要求,不但丈夫生前贞节,死后还要守节。

  表彰贞妇始于汉宣帝,但真正成为习俗是理学提倡和官方表彰的结果。

  理学家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就是失节。

  元明两朝特别鼓励殉烈,清代更重视寡妇守节抚养幼孤侍奉公婆,表彰节妇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

  表彰守节给家族带来荣誉,却给妇女带来痛苦

  “九嶷山上白云飞,帝子乘风下翠微。斑竹一枝千滴泪,红霞万朵百重衣。”这是毛泽东在《七律·答友人》一诗中的名句,说的是一个古代的故事:唐尧将他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嫁给虞舜,后舜外出巡视,死于苍梧,她们二人赶到南方,哭得死去活来,泪染竹子成斑,因称斑竹或潇湘竹。后来她们二人俱投江而死。

  过去许多人认为娥皇、女英二人自杀是忠于爱情的表现,实际上,这是中国建立起夫权社会后,妻子为夫殉节的一个反映。

  位于甘肃、青海地区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和位于山东、苏北一带的大汶口文化,都先后发掘出有夫妻或大人小孩合葬墓,往往是一次葬。这些都是属于中国原始社会后期的文化。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所有制的起源时说:“它的萌芽和原始状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奴隶制(诚然,它还是非常原始和隐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

  上述马家窑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都属于原始社会后期,在那里发现夫妻合葬墓正是以丈夫为中心、妻子是丈夫的奴隶的证明。

  由此,产生了妇女的守节、殉节的观念。妻子为了表明自己是属于丈夫的,要永远忠诚于丈夫,丈夫死了也要跟着去,这就是殉节。

  妇女为夫守节、殉节有两种:一种是帝王、贵族、大官僚死后,其妻、妾、宫女、侍婢守节或殉节,这是被逼的;

  另一种是妇女受封建道德观念毒害,在当时社会舆论及社会风气影响下,“自愿”守节或殉节的。

  中国自从夏、商王朝以后,人们就逐渐形成臣、子、妻要服从君、父、夫的观念。

  自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占了垄断地位。

  封建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儒学进行改造。董仲舒系统化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妇女要为夫守节甚至殉夫的思想逐渐抬头,汉代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后汉书·列女传》等鼓吹妇女要“三从四德”、“妇无二适”,并专门表彰了一批为丈夫殉节的“烈女”。

  从此,妻妾为丈夫殉节,成为妇女的“美德”,受到旌表。

  宋儒程颢、程颐和朱熹所创立的道学(理学)更把“三纲”抬升为天地间永恒的天理,人们“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因此,“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即使死,也不能改嫁。

  对此,清儒戴震指出:“人之饥寒号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无非人欲。”这些都是违反“天理”(三纲)的,因此,也是要灭绝的。

  这就是所谓“以理杀人”。

  这种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但在明代以前,也只是一般的道德说教,并不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妇女是否要为夫守节、殉节,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

  例如:《诗经》中的许多爱情诗表明,男女可自由恋爱,女子可以自由选择,这是“诗经时代”(一般认为是从西周到春秋中期)原始共产社会群婚制残余的反映。

  唐太宗曾下诏鼓励鳏夫寡妇再婚,则是受鲜卑族的影响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另外,历代最高统治者对此问题的不同态度也十分重要。

  因此历代对这问题有不同的表现,有过起伏变化,但总的趋势是由逐渐宽松到明清以后逐渐严格、僵硬,受封建思想毒害而牺牲的妇女越来越多。

  宋代兴起程朱理学,特别在南宋,改嫁的不会很多,但实际上,宋代改嫁的并不少。

  程朱道学并不是朝廷的官方统治哲学,并没有垄断的地位。宋代学派林立,各行其是,互不相让,正如《四库全书总目·经部总叙》所称,当时,“各自论说,不相统摄”,“学脉旁分,攀缘日众”。

  总的来说,程朱道学“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思想,对明以后有很大影响,但在宋代,影响并不十分严重。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是贫民出身,但他当上皇帝以后,皇权专制思想却十分严重。

  朱元璋大力提倡“三纲”,据“夫为妻纲”的原则,他曾下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制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

  在皇帝亲自倡导下,守节之风大盛,到处竖立起旌表贞节牌坊。

  夫死妻妾殉葬之风也复起,朱元璋自己作出榜样,他死之后,有40个妃嫔殉葬。

  据统计,为夫殉节的烈女,《新唐书》记载唐代仅47人;《宋史》记载宋代为43人;而《明史·烈女传》记载为276人,而且这只是“存其什一”,未入传者,不可胜计。至于“着于实录及郡邑志者”,更是“不下万余人”。

  清代继承明代的传统,再加上满人入关以前,就有人殉的恶习,因此,妇女殉节的风气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据《山西通志·烈女录》不完全统计,该省贞烈之女,在元代以前仅有几人,元代增至25人,明代突增至677人,清代(从顺治到光绪)更上升到1830人。又据《福建通志·列女传》不完全统计,该省唐至宋殉节者26人,元代12人,明代猛增至679人,清代更高达5603人。

  越来越多的妇女,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

  四、七出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参见“出母”、“出妻”、“休妻”)。内容如下: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

  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

  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淫”

  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当然,在古代,"淫"不止是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窃盗”

  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而其中仅有七出属于是丈夫或夫家单方面要求的离婚。

  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离婚其中一方不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作审判。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

  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

  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开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

  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二代。

  对于七出制度对女性不公的批判,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叶的俞正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连同传统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许多知识分子们的广为批判。

  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传统的七出观念。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 ,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

  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五、三妻四妾

  古代人娶三妻四妾,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是一种对女子的迫害。

  同是丧偶,男子再娶为续弦,女子再嫁是坏节。

  男尊女卑,女子只能依附于男子,是社会制度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加剧了男女的等级分化,于是出现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

  古书有明确的记载,所谓三妻,是指春秋时期,齐国君主得一段佳话,传说当年齐国君主立后不决,乃至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后来君主戏言称立后三人,而事未成则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古称极贵之人妻确有三:正宫,东宫,西宫此为三妻;四妾是指:家中父母所赐和三妻贴身随侍俾女各一人。但在后来,三妻四妾逐渐演变成“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形式。

  姬妾制度

  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打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然后茁壮成长、势不可挡。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无情的制度。

  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同床共枕的人儿、带进了手足之情中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对人性莫大的嘲讽。

  光从制度含义来讲,姬妾制度连阿拉伯国家的“四妻制”都不如。

  古人异议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然而,远见卓识和人性平等,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

  中国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妾的来源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

  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夫妻。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妻妾之分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从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所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终身的女子,爱她而无自主权的男人、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

  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六、童养媳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

  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

  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

  在旧社会,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这一天,童养媳和新郎只须换上一套乾净的衣服,办几桌简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就行了。这样的操办婚事,既省事又省钱。

  贫民家里收养的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一个就是从道旁路边拣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

  这些女孩被抱养回来后,不送去上学读书,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

  等到长大要“圆房”时,如小女孩不肯,就采取强迫手段“圆房”。

  所以这些童养媳,从小就被迫扮演了一个小媳妇的角色。

  长大后,童养媳就会和丈夫圆房,仪式从简。如未婚夫于圆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有些婆家会把童养媳卖作奴婢或娼妓,或强迫童养媳改嫁他人。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但还有一些偏远地区仍未认真重视,童养媳现象依旧存在。

  出现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七、殉葬

  殉葬又称陪葬,是指以器物、牲畜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证死者亡魂的冥福。

  以活人陪葬,是古代丧葬常有的习俗。 有的是死者的妻妾、侍仆被随同埋葬,也有用俑、财物、器具等随葬。

  活人殉葬,殷、周君王死后就很盛行,他们死后把把生前享用的一切,包括美妻艳妾都送到坟墓中去。

  考古工作者从已经发掘的古墓中发现,殷墟侯家庄商王大墓中有164具殉葬者的骸骨,曾侯乙墓有21具殉葬者的尸骸,全部为年青女子。

  周朝那个烽火戏诸侯丢了江山的周幽王,他的墓中有百余尸体,其中只有一具是男性,其余全为女性,都是他的姬妾美人,应该说都是从死殉葬的后妃宫女。

  中国殉葬之事虽然早有禁令,但不绝于史。特别在辽代之后,殉葬制度已经死灰复燃,并一度波及大臣。

  元代成吉思汗死去时用四十名贵族女子殉葬。蒙兀死时,沿途杀了两万人殉葬。明初延续了这种残暴的习俗,直到明英宗才废除。

  明太祖死后,共陪葬及殉葬40个嫔妃,除了两个死在太祖之前,最后得以埋在太祖陵墓的东西两侧外,其余38人都是殉葬而死。

  这些殉葬的嫔妃,多数没有子女或者地位较低。比如宣宗殉葬十人说中,只有一人生前为妃,其余的生前不过是宫女罢了。

  明代殉葬的方式主要是自缢、绝食,具体过程鲜见于正史。不过朝鲜《李朝实录》中详细记载了给成祖殉葬的嫔妃集体从殉过程。

  被挑选出来殉葬的宫女嫔妃共三十余人。集体“自杀”那天,是明永乐二十二年十月戊午。

  先让她们在殿外用餐,吃完后带到殿内,彼时“哭声震殿阁”。

  殿内放了三十多张“小木床”,这些即将赴死的妃嫔被命令站到木床上去,她们的头顶上方是已经准备好的绳子,末端结圈,“以头纳其中,遂去其床,皆雉颈而死。”

  1464年2月22日,明英宗临终时作出了一个决定:从他开始,废除这种制度。

  他的继任皇帝宪宗在临终前也再一次强调不要殉葬,以表达对先帝决定的尊重。

  两代皇帝的坚持执行,终于给明初以来的人殉制度画上了句号。

  史料记载,清初皇室人殉制曾非常盛行。太祖努尔哈赤死后,有大妃乌拉纳喇氏、庶妃阿吉根、代因扎殉葬。

  太宗皇太极死后,妃章京敦达里、安达里殉葬。

  世祖福临死后,妃楝鄂氏、侍卫傅达里从殉。

  睿亲王多尔衮死后,侍女吴尔库尼从殉。

  民间各地官府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

  康熙时,汉将朱斐上疏请求停止,康熙十二年(1673年)明令禁止八旗包衣佐令以下的奴仆随主殉葬,从而结束了清初这一残酷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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